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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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 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 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记过、降职或免职, 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中心)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涉煤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相 应处分。 1、 矿井无证照、超证件期限或超层越界组织生产建设, 或强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给予矿长免职处分。 2、 非法使用外委队伍;存在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不执 行集团公司确定的三种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有上述情形之一 的,给予矿长免职处分。 3、 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 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假整改或未验收销号而生产 建设的;出现大雨、暴水等灾害性天气,未执行立即停产撤 人规定;煤矿私挖滥采或发现矿井以外人员私挖滥采而不制 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免职处分。 4、 矿井在采掘设计、规程措施编制等技术活动中不严格 执行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技术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 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存在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 假报告等技术资料造假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给予总工程师 免职处分。 5、 矿井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通风 设施不可靠;风量不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 降职处分。 6、 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建而未建 瓦斯抽采系统,或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抽采达 标评判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未实施两个"四 位一体"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煤层自燃造成工作面封 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 矿井未查明采掘区域及周边范围内老空区及其积水等 水文地质情况;矿井未进行防治水分区管理;存在带压曰采 冲击才氐地压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 未制定探方攵水设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职 处分。 8、 瓦斯、CO等有害气体超限或出现透水预兆仍安排组 织生产作业,给予生产矿长免职处分。 9、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未取得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在用电气设备出 现严重失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免职处分。 10、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 不能自动切换;未做到"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1、 矿井采掘工作面未安装安全监控探头或不能实现准 确灵敏可靠;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 通风助理免职处分。 12、 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分管探放水队伍的矿 领导免职处分。 13、 矿领导入井次数或带班次数不符合制度规定,或不 履行入井与带班制度规定要求,发现有一人次给予责任人记 过处分,发现有第二人次给予责任人免职处分;发现入井及 带班有造假现象,给予责任人免职处分。 14、 对违反安全管理红线及操作红线监管不力,给予安 全矿长降职处分(安全矿长履行了监管职责,并按规定进行 追责,在单位拒不执行的情况能如实上才报上级安监部门的情 况除外)。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解除劳 动合同处分。 1、 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 2、 扒、蹬、跳矿车或乘坐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 3、 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 面瓦斯抽放泵站等地点违规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 4、 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 5、 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瓦斯超限后不按规定断 电撤人;矿井或作业地点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存在记录 造假、数据造假或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 6、 破坏通风、监测监控、瓦斯抽采及安全避险"六大系 统"等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 盲巷。 7、 矿井或作业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未 及时撤离受水患威胁地点。 8、 采掘工作面未按才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才探放水;超出允 许掘进足巨离而进行掘进。 9、 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 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 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 除强行送电。 10、 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 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在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 特殊情况时未按原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11、 不携带、不使用个体安全装备;不执行安全措施。 12、 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公司领导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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