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可爆、有毒、有害)介质设备管道吹扫置换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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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可爆、有毒、有害)介质设备管道吹扫置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装置在停车、检修、投运、启动等过程中的可燃(可爆、有毒、有害)介质(以下统称可燃介质)设备管道吹扫置换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内易燃易爆介质与空气(氧气)形成可燃气体混合物的危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一)爆炸极限:可燃介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遇着火源发生燃烧、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浓度极限或爆炸极限。(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见附录1) (二)爆炸下限/燃烧下限(LEL/LFL):测试条件下能够使火焰在可燃物和气态氧化剂的均相混合物中传播的最小可燃物浓度。 (三)爆炸上限/燃烧上限(UEL/UFL):测试条件下能够使火焰在可燃物和气态氧化剂的均相混合物中传播的最大可燃物浓度。 可燃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上限均不爆炸或燃烧。本办法中,爆炸下限(LEL)等同于LFL,爆炸上限(UEL)等同于UFL。爆炸极限、LFL及UFL的浓度单位均以体积百分比表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运行处是公司可燃介质设备管道吹扫置换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 (二)负责可燃介质设备管道吹扫置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可燃介质设备管道吹扫置换的安全监督,负责确定吹扫、置换出的有毒有害液体(固体)废弃物的流向确定。 第六条各生产部、区域维保单位及其他承包商负责本单位/区域内可燃介质设备管道吹扫置换的方案编制和具体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凡存放过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及管道,在检修或动火前,必须排尽物料,吹扫、置换干净,分析合格。 第八条凡已打开作业的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及管道重新投用前,须进行置换,分析合格。 第九条吹扫置换前须制订相应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必要时应画出吹扫流程图,防止遗漏,杜绝死角。与生产、贮存设备连接处,除关死阀门外,必须加装盲板,上锁挂签,实行全面的能量隔离。具体执行《公司能量隔离管理办法》和《公司盲板管理规定》。 第十条吹扫、置换的设备、管道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冲洗出的污物不得再次进入已清洗合格的管道;吹扫置换前应在排出口设置隔离区、并拉警戒线、挂警示牌。 第十一条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排放要求: (一)低沸点易燃液体(如液化石油气、正戊烷)及可燃气体,应尽量排入火炬管网,不得已在高点排空时,应缓慢进行。30米内禁止检修及动火,并注意风向,防止吹入明火生产区。 (二)严禁向地面、雨排及污水池内排放。 (三)HF、H2SO4、NaOH、KOH等酸、碱液体,必须排入中和池。 (四)热油必须冷却后才能排出系统,放入干燥的容器内。 (五)如用胶管排泄物料,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第十二条在设备外部检修、动火时,设备的置换要求: (一)氢气系统应用氮气置换干净。 (二)烃类系统,应用蒸汽吹扫,必要时应加水通蒸汽煮及冲洗,冲洗残液应排入含油污水池内。应注意有沉积物存在时要加强吹扫蒸洗,或采取可靠措施后另行人工清理,直到干净为止。吹扫结束,应打开低点导淋,进行全面检查。 (三)有HF等强酸的设备管道,不宜直接用水、蒸气冲洗吹扫,应用氮气置换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三条在设备外部检修、动火,须检测的项目: (一)设备内部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如下: 当LEL/LFL≥4%时,分析浓度<0.5%。(体积) 当LEL/LFL<4%时,分析浓度<0.2%。(体积) (二)环境测爆合格。必要时应分析环境有毒物质,含量应符合工业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若需进入设备内作业,则经氮气、蒸汽吹扫合格的设备管道,还必须通入空气再行置换。除做设备内部的可燃物分析外,还须确保氧气含量在20-21%,有害物质符合工业卫生标准。需要时应做连续分析。作业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具体执行《公司管线/设备打开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分析取样要求: (一)取样点由生产部指定,通常应选在置换系统的终点。当要求较高,需准确评价系统中可燃气体浓度时,应在系统的不同位置选择若干取样点。 (二)取样要有代表性,氢气应在设备的高点,有机物及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应在低点取样。环境检测时,特别要检测井、沟及临近设备、管道的密封点。 (三)为防止空气进入系统,不得在系统处于负压的情况下进行取样操作。 (四)取样时间,应在置换结束20分钟以后及检修、动火前2小时进行。 (五)分析应快速准确,将结果填在进塔入罐证、动火证上。将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票、火票后,写明取样时间,分析者签字。必要时应存样待查。 第十六条凡无法达到上述能量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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