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程电子诉讼的经验考察、功能检视和制度重构-基于近年来电子诉讼运行效果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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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流程电子诉讼的经验考察、功能检视和制度重构 基于近年来电子诉讼运行效果的分析 ? ? 周 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540 电子诉讼是传统诉讼方式与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表现在电子提交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视频庭审等诉讼事项,涵盖到起诉、审前准备、庭审等程序环节。[1]在顶层设计推动下,各地法院纷纷开发了大量以诉讼服务门户网①2017年,全国已有2913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超过法院总数的85%。、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为载体的电子诉讼应用系统,呈现一片欣欣向荣景象。但实际应用成效如何?笔者通过对部分地区法院电子诉讼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分析电子诉讼应用的困境及原因,提出完善电子诉讼全流程应用的建议。 一、电子诉讼功能的实践性检验 诉讼流程全覆盖指的是,可在线实现立案、缴费、电子送达、证据交换与质证、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庭前准备、网上开庭、网上宣判和申请执行。 (一)电子诉讼的功能界定 信息技术与传统诉讼相结合,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倒逼司法改革,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工具价值确实能为司法带来红利。电子法院不是办公自动化的代名词,而是为了实现增加司法供给,促进程序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而设计的。[2] 通过对S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上线前后部分电子诉讼环节所需时间进行考察,笔者确认电子诉讼可提高部分诉讼环节效率(见表1)。 表1 S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上线后办理案件时间对比[3] (二)功能的实践性检验 1.司法供给有所增加但惠及面有限 (1)惠及人群有限。电子诉讼畅通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沟通渠道,但同时由于其具有一定技术门槛,只能惠及部分人群。法院在电子诉讼中的响应速度普遍较慢,参与各方极有可能在进行利弊权衡之后倾向于线下诉讼;当前证人、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参与到诉讼环节缺乏法律依据。以上种种都限制了电子诉讼惠及面。 (2)覆盖环节有限。目前电子诉讼技术中应用比较成熟、覆盖法院面广的环节局限于网上立案、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在线审判流程节点提示和电子送达少数模块,而对于诉讼核心环节例如调解、开庭、证据交换,大部分法院还未能实现网上办理(见表2)。 表2 电子诉讼部分环节实现情况[4] (3)功能释放有限。由于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水平较低,导致电子诉讼赖以运转的数据文本体量严重不足,限制电子诉讼功能的释放。例如,理想化线上诉讼指引功能是借助信息化、自动化为当事人推送类案,引导当事人在了解诉讼风险基础上对诉讼行为作出更理性的选择。但这部分功能的普及状况不甚理想(见表3),预期的诉讼指引功能未实现,传统诉讼中面对面的诉讼指引被线上诉讼中虽面面俱到却需当事人付出更大努力才能获取有效信息的网页说明式诉讼指引取代。 表3 电子诉讼指引功能普及情况[5] 2.程序更加开放透明但仍有灰色地带 虽然诉讼平台的软件设计从未在提高程序透明度上止步,但仍无法避免不得不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监管盲区。以网上立案为例,立案法官对网上立案申请审核之后可有三种回复: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需补正,第三种回复的理由充足与否就难以监督;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补正材料,补正期限长短同样是监督盲区。 3.司法效率的提高绝缘于部分环节 (1)非接触性增加沟通成本。线上诉讼特征之一是允许诉讼各方主体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电子法律交往,但时空上的异步增加了沟通成本。在面对面交往中,人们获取的信息量远超过语言文字字面含义,但线上交流却由于单一化信息呈现方式的掣肘而导致传达信息较为有限,本可能在面对面交往中一次性完成的沟通在网络空间中可能需要反复确认。 (2)程序频繁转换反成负累。当在线举证遭遇实物证据时,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将其邮寄给法官,如果当事人对证据原件有异议,则需另行安排其于指定时间现场确认,在确有必要时还须安排线下庭审,从而导致频繁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最终拖延庭审进度,降低诉讼效率。 二、追根溯源:电子诉讼功能有限释放的原因分析 (一)体验不佳:操作设计未统筹 1.于服务对象:技术应是选择而非门槛 电子诉讼借助于网络改变诉讼参与各方的交流方式,极大提高当事人诉讼参与感、增强诉讼协同性的同时,提出人机合作新命题。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终端诉讼,需付出更高的注意力,因为信息获取虽然更便捷,但形式却更单一;需要提高主动性,有意识自主跟进案件进展,因为预先设定的程序难以回转,机器也不会反复沟通确认。鉴于不同当事人在电子诉讼操作条件、操作技能、使用习惯上各不相同,电子诉讼的启动只能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在程序启动之后的各流程节点,都应该赋予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时随时切换到线下程序的权利。 2.于操作人员:技术应是工具而非负担 当前尚处于电子诉讼应用起步阶段,流程节点、操作模式的设计还不十分成熟,网站设计、建设、维护工作的服务外包会导致技术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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