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概述PPT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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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保险合同而进行。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种类。另外,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他合同。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法的基本体系;; 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如在共同保险合同中,就有多个保险人。;  保险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虽满16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则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醉酒者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由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即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合同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是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风险,其目的时通过保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保险合同的特征;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或者隐瞒甚至以欺骗手段诱签合同,都可能影响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一直是公认的保险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原因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射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被保险人只得到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的货币补偿。;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是确定的,只是存在给付时间不同的问题,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体现在,保险人在整个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保障的义务,不论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与否。就个别合同而言,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具有偶然性,它的保障性是相对的;就保险合同保障的总体而言,保险合同的保障形式绝对的。;有偿合同是指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 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 某种风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支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只是当承担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这也正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附和性合同与协商性合同是相对的。协商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附和性合同是有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取舍决定。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 保险人根据标的的性质和风险状况,对不同险种分别拟定若干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是保险合同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形式,因此不能说所有保险合同均为附和合同。有些特殊的险种也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签订,与一般经济合同及民事合同性质相同。同时,保险合同即使采用标准格式,也允许双方通过协商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取消。;由于个人的秉性、行为等极大的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的接受投保。;诺成合同是与实践合同相对而言的。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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