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责任.docx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责任 一、 实际损害事实发生的案例 假设因果关系,也称为再维损伤,对应于英美法的克服因果关系,即超越因果关系,即受伤人员的行为导致的损害。然而,即使没有这样的行为,同样的损害也会因为其他原因而发生。其他原因包括对第三方的行为的责任,而不是对第三方的阻力、威胁、受害者或自身的内部特征的责任。 展开阐述之前,先列举几个案例,这些案例将在后文中反复用到: 案例一:某甲给某乙的马匹下了致命慢性毒药,在马匹毒发死亡前,某丙纵火焚烧马厩,马被火烧死(以下简称“马匹案”)。 案例二:某甲砸碎酒店玻璃,不久后,某乙炸毁了酒店,所有玻璃都损毁(以下简称“玻璃案”)。 案例三:某甲在给自家地里玉米喷药时,药水漂到邻地某乙的西瓜地里,造成西瓜大面积受损,某乙请求赔偿,在一审判决前,一场洪水将玉米地和西瓜地全部冲毁(以下简称“西瓜案”)。 案例四:某甲将钱款交付某乙,嘱其存入指定银行,某乙据为己有并肆意挥霍,指定银行随即破产且导致钱款存入银行后亦将丧失殆尽(以下简称“存款案”)。 案例五:某堤坝因连日暴雨即将崩塌,在崩塌之前,某甲无奈开闸放水,洪水冲毁附近小村庄(以下简称“溃坝案”)。 案例六:某甲致某乙后背受伤,致其只能从事较轻的工作,然而在赔偿诉讼之前,某乙发现自己染上了一种背部疾病(与甲的行为无关),并将因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以下简称“后背案”)。 这些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损害结果已因某一侵权行为而实际发生,然而即使没有该侵权行为,同样的损害结果也会因为后一事由而发生,后一事由可能在不久的将来现实发生,也可能因为先前行为的发生而被阻断。在这一关系中,实际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称为真实原因,将来发生或被真实原因阻断的原因称为假设原因。假设,顾名思义,即并未实际发生,只存在于人的观念里。假设原因或者假设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原因事实也能导致损害发生,但该原因事实不是损害发生的真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真实的因果关系。 假设因果关系,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是因果关系之一种。实际上,最初探讨该问题的学者也确实是从因果关系层面考察。德国国家法院判例最早将假设因果关系归入“因果关系”领域,后来判例学说一致承认其为“损害”存在与否的问题,目前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假设因果关系是损害的可归责性问题。法国法和英国法上自始至今认为其属于“损害”问题领域。 二、 损害是否会造成同一损害 对假设因果关系的认识从“因果关系”层面转为“损害”层面,它围绕着先前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的计算是否会因为已经或将要发生的事实亦将造成同一损害而被限缩或免除,进而限缩或免除先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要明确上述问题的处理规则,首先要弄清两个基本问题,即损害的本质和损害计算的时间点。 (一) 德国的“害”概念,主要体现在对风险的概念上,其重点在于“损害”的概念,其提出也开始在德 何谓损害?这本身就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而且很难达成共识。德国民法典没有界定损害的概念,它的损害概念建立在蒙森的假设差额理论之上,之后德国法学家又提出了“具体损害说”。这两种学说各有优劣,现今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吸收了假设差额理论的大部分内容,但同时更为关注受害人财产具体构成的变化和具体权益所遭受的事实上的破坏。 1. 损害事件发生时受害人应负财产总额的情况 “差额说”,又称“利益说”,该说认为损害只是两个数额之间的差额——假设损害事件没有发生时受害人应有的财产总额与损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当前的财产总额相减的差额。 2. “具体损害说” 德国学者欧特曼、努纳尔、韦尔伯格提出“具体损害说”,认为损害的发生伴随身体受伤、物之毁损等客观现象,这种对人身或者具有财产价值的财物之侵害本身就是损害。 3. 持续性和终局性损害 在假设因果关系中,真实原因的发生导致直接损害的确定,这种损害通常是终局性的,可能在当时立即产生,也可能在一段时间之后显现出来。终局性的直接损害不能为假设因果关系修正,因为在假设原因发生时损害已经确定,它不能对既有的损害产生影响,只会在损害的基础上加重损害或者产生新的损害,但这已与真实原因无关。直接损害也可能是持续性损害,如“马匹案”中马中了慢性毒药,它对该马的身体伤害是渐渐产生的,在这段时间跨度内马客体价值的减少就是损害。持续性的直接损害也没有假设因果关系适用的余地,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损害仍然只是前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假设原因并没有对此损害产生作用。某丙纵火烧死的是一匹已有损害、贬值的马,这种损害在纵火行为之前已经存在,他对之前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某甲承担,如此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间接损害除导致收入损失的身体伤害这种典型的持续性损害外,也有终局性损害,如“西瓜案”中卖出西瓜的收益损失。计算间接损害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对损害予以限缩。假设原因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必然发生,虽然不能对直接损害再起作用,但因为它实质

文档评论(0)

134****350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邓**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