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的配套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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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原则 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2、委任制公务员 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公务员行使职务的一种任免制度。委任制,作为一种常见的公务员任免制度形式其历史可谓久远,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公务员就实行委任制。委任制的特点是,公务员管理机关权力集中,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统一指挥和政令贯彻。但任免制度过于单一显然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科学管理。 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这部分公务员人数虽然不多,但他们是公务员队伍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主要包括下列职务: 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人大机关:(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行政机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3、应予任职的情形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转任、挂职锻炼的;   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4、公务员免职的主要情形   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降低职务的;   转任的;   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退休的;   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号 中组发[2007]2号 主要内容——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考核政策措施,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标准、程序、结果的适用以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 1、考核内容(《公务员法》33条《 规定》第4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2、考核方式(《公务员法》34条 ,《规定》第5条、23、26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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