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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长护你长期护理保险
产 品 说 明 书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长护你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含保险责任及等待期)
1.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90 日),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此于上述的90 日内或之后满足该特
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
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
付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
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本合同自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
同自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期限为60 个月、120 个月两种,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同时或者先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且达到该特定
疾病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的,我们仅给付一项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发生之日,本公司不再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进行再次鉴定的权利,
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
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
(2)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3)被保险人身故。
2.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1-4 级等级的伤残,被保险人即满足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
护理状态要求且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本合同自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
同自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期限为60 个月、120 个月两种,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同时或者先后造成多处1-4 级等级的伤残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长
期护理保险金,且以首次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视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条件;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进行再次鉴定的权利,
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
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
(2)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3)被保险人身故。
前述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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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长护你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说明书
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若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开始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但保险期间届
满时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
护理保险金责任,直至达到最高给付期限、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意
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或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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