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交付原则框架下的意思自治.docxVIP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交付原则框架下的意思自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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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交付原则框架下的意思自治 在双方签署合同后,产权股权在交付时将转让。 然而,相反意见则认为《物权法》第23条并非强制性规范,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物权法》第23条并非闭合型规范;第二,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符合权利本性和私法自治理念;第三,允许债权意思主义例外并不足以危害交易安全,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受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23条究竟是强行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其关系到动产所有权移转在多大程度上允许意思自治。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是,物权法定原则是否阻碍当事人另有约定,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意思自治是否会损害交易安全。其次,观念交付与意思自治究竟为何种关系,默示占有改定能否获得允许?再次,在观念交付之外,当事人另行约定所有权移转是否可能,这一自治空间在比较法或国际示范法上能否得到认可?最后,若确定交付原则的国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是否会导致交付原则被合意原则吸收,两者之间的共性与差异究竟体现于何处? 一、 物权法的强行性规制非法的法定例外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类型强制(种类法定)和类型固定(内容法定),即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且不说物权法定原则在今日已经饱受怀疑,其自身合法性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上文所引观点将物权法定原则扩张至公示方法法定或变动要件法定,超越了物权法定必要的范围。因此,早有学者从《物权法》第5条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中得出结论,物权法定原则只能限制于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不宜被扩张为包含物权变动的内容。 有观点甚至认为,物权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就是全部物权法规范均属于强行性规范。 否定“约定例外”的核心理由在于,此规则可能造成物权的实际归属与公示的分离,最终损害交易安全。 损害其他交易当事人的忧虑可能来自于双方通谋虚伪交易。例如,当事人约定虚假的所有权移转交易(如买卖合同),以逃避出卖人之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或者出卖人破产。对此,不应简单地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需要从交易的真实性判断入手。一方面,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真实的所有权移转合意;另一方面,在适用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时应当适当降低其证明难度,以扩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其实,保护交易安全的观点来自于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从文义上考察,《物权法》第9条与第23条较为相似,前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并另设法定例外的可能。由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即便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事实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据此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因此,这一生效要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能被约定排除。然而,动产领域却不存在保护交易安全的顾虑。因为动产本身具有便于移动的特性,占有并非是触手可及的事实支配力,而且占有已经从对物的事实支配力扩展至观念上的支配力。 在社会分工日益加剧的现代社会,所有权人不必事必躬亲,而可委任占有辅助人、占有媒介人管理所有物。外人很难根据直接占有判断该人究竟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很多价值高昂的动产往往通过借用、租赁、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交易,更是使得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成为常态。因此,占有既不足以表征动产物权,也不足以单独构成善意取得的信赖基础。 二、 概念交付:以默示为中心的转变 (一) 观念交付的变通方法:交付是证明不动产移转意思的识别手段 无论是哪一方的观点都不认为我国《物权法》第23条是闭合型规范,因为动产物权变动并非只能根据交付发生效力,而是至少存在《物权法》第25条至第27条规定的例外。学界认为这是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减少因实际交付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促进交易便捷的考虑而采取的变通方法。 其实,从立法者允许成立观念交付方式开始,交付原则就已被强烈弱化。正如《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与议定书指出的那样,“《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2句至第931条的基础在于,立法者认为这类物权移转要件存在着不可拒绝的需求,因此打算接受失去公示性的损失。” 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黑克也指出,交付作为强制规范的要求,其辅助意义在于证明准则(Beweismaxime),即交付能够作为证明所有权移转意思的识别手段。 即便在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的根本原因还是源自当事人意思。无非是物权合意在法律上不获独立的承认,而是委身于当事人在买卖、赠与、互易等合同中所表示的意思。此际,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就会归结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原因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还是在所有权的移转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 所有权的转移:赋予当事人占有改定的法定交易合同 占有媒介关系若经当事人明示达成自无疑义。较有争论的问题是,在采用占有改定的场合下,占有媒介关系能否由当事人默示发生。其原因在于,占有改定缺乏外部识别性,若承认其具备交付的效力就意味着它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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