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自然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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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第二章 权利主体之一: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何谓自然人 首先,自然人是生物意义上的人 第二,自然人被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首先,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前提;而权利则是基于这种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取得的结果,其表现为一种以利益为内容的法律上之力。 其次,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资格两方面内容;权利本身并不包含义务。 第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须臾不可分,不得转让、抛弃也不得被剥夺;而权利,除专属权外,自然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转让、抛弃,并且也可以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而权利则因各人的条件不同、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各异,每个人在权利的享有上也千差万别。 三、权利能力的开场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事权利能力要么有要么无! 出生的标准:"出〞和"生〞。 出生证明制度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1.*甲与其父母驾车去外地度假过五一,不幸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卡车发生追尾事故,*甲一家全部遇难身亡。经查*甲一家均未立遗嘱也没有近亲属在世,只是*甲度假出发前已与其女友乙办理简单婚礼,打算假期过后即办理结婚登记,度假时乙因为已有身孕未同行。 此时如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2. 甲女怀有八个月身孕,在去医院检查的路上,被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撞倒。所幸甲没有大碍,但腹中胎儿却因这次撞击出生时身有残疾。该胎儿出生后要求骑车人乙予以赔偿,乙以当时其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及死者利益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死亡时间的认定及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2条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法律对死者的名誉及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特别规定。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又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犯,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提起诉讼问题的函"中规定:"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下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案例: *村村民甲,于3月2日早上住进*医院妇产科,于当天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8分在保温箱中死亡。甲的丈夫丙与女儿丁在赶赴医院的途中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3月2日下午7时5分死亡。丙生前非常喜爱自己的小狗"小皮〞,立有将自己遗产的十分之一给"小皮〞的遗嘱。 问题:谁可以继承丙的遗产?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能够自己进展民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指向基于意思的权利变动〕,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根底:意思能力——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内容和法律后果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分类的标准 年龄+精神安康状况 形式化的规则更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展,保护相对人的信赖;但人们也不可防止地会面对规则形式化带来的无视个性的危险。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Ⅰ〕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Ⅱ〕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Ⅱ类人除外〔Ⅲ〕 〔2〕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Ⅳ〕 不能完全识别:"民通意见"第5条。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在发生效力或者不发生效力之间加以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对智虑不周者保护的必要; 如何促进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为其成年后的行为而准备; 兼顾交易平安。 2."限制〞的含义 只能独立实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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