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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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船舶检验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第一道关口,在保证船舶安全技术水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保障作用。船舶检验作为人力资源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其船舶检验人员队伍发展对船舶检验行业发展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制度主要通过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相关文件层级较低,管理制度较为分散。此外,随着国家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船舶检验领域改革等发展形势变化,对船舶检验人员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亟需制定船舶检验方面的规章,为船舶检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具体必要性主要表现: (一)落实注册验船师注册管理的需要。 2022年,国务院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新增“注册验船师注册”作为我部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行政许可条件至少需要部门规章及以上层面文件规定。此外,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制度也需要结合近年来管理实际,通过部门规章进行统一规定。 (二)落实条例关于船舶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目前,我国实施了船舶检验专业知识考试,但对检验技能的考核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推动商渔船检验融合发展的需要。 2018年,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后,商渔船检验人员管理统一工作由我部负责。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大部分省份的商渔船检验由同一家单位实施,但因历史原因,商渔船检验人员一直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这导致检验人员不能在商渔船检验工作中相互调配,难以实现检验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商渔船检验融合发展,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协调统一。 (四)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船舶检验人员是实施船舶检验的主体,船舶检验人员能力和检验水平直接决定着船舶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船舶检验人员承担着保证船舶、水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的重任,是支撑造船、航运、渔业和相关制造领域发展的重要专业技术力量。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完善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制度来实现。 二、起草的简要过程 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我局组织对船舶检验人员管理现状、现行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制度、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要求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多次组织船检机构、海事管理机构集中办公或视频会议,研究船舶检验人员管理的主要制度和规章的基本框架,并起草形成《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初稿)》。 2023年3月,就《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初稿)》与局政法部门意见进行多次深入研讨,对文稿进行修订完善。2023年4月至5月,组织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检验机构相关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形成《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组织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外国验船公司,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直属海事局等行业内单位征求意见,并按照行业内有关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起草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分类”“分级”的原则。 船舶检验人员按照分类别、分等级的原则实施管理,探索和建立船舶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遵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的原则。 统筹规划船舶检验人员的考核、注册、执业、培训、监督等方面,实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 (三)遵循“适岗适任”的原则。 船舶检验人员技能评估和注册的范围,与其所持专业资格证书和所在机构资质相适应,同时注重船舶检验人员的实践能力。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九章32条,分别是总则、注册类别和等级、考核、注册、执业、培训、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规章明确了以下主要制度: (一)船舶检验人员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明确了船舶检验人员实施分类别、分等级管理制度。船舶检验人员根据可以开展的船舶检验范围分为A、B、C、D四个类别;根据船舶检验人员能力水平分为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工程师、首席验船师四个等级。同时明确了各类别船舶检验人员的业务范围,明确了各等级船舶检验人员的条件。 (二)船舶检验人员考核制度。 明确了船舶检验考核制度,具体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检验技能评估。专业知识考试测定船舶检验人员船舶检验理论知识,检验技能评估由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 (三)验船师注册制度。 明确了船舶检验人员注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注册条件、注册实施机构、注册程序、注册变更以及注册证书管理相关事项。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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