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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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0□□ 目 次 前 言5 1 适用范围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6 3 术语和定义7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8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2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0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35 9 合规判定方法39 10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50 — —4 HJ□□-20□□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方法、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合规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 方法,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于未取得环评 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 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 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西省环 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5 — —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方法、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合规判定方法、实际排放量 核算方法,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 业企业炼焦分厂)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 〔2016〕186号中附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GB 161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对于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 《火电行业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65t/h及以 下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涉及到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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