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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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48.1—2018 目 次 前 言 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1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5 7 其他6 ⅰ HJ 948.1—2018 前 言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 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ⅱ HJ 948.1—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 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 (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氮肥工业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氮肥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 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1 HJ 948.1—2018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所有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 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执行。 表1 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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