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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1139-2020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
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
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华中科技
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ⅱ
HJ 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
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
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 )执行。
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 )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
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 1 部分:属名
GB/T 4146.2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 2 部分:产品术语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11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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