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滥用职权类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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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滥用职权类案件 第一篇:公积金管理滥用职权类案件 公积金管理滥用职权类案件 点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 公积金管理机构掌控着广大干部职工的大笔资金,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职责,不要辜负组织和人民的信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本类案例既有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贪污私分资金,又有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管理人员截留本单位公积金进行贪污。对于前类案件,只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会计人员予以有效监管,结合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即可有效避免。同时,要处理好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关系,只是单纯的业务往来,君子之交淡如水,否则发生问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后类案件,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可要求缴存单位定期将职工个人缴存信息予以通报,使职工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信息,负责缴存本单位公积金的财务人员也就无从下手了。 (一)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类案件 1、郴州李树彪“住房公积金全国第一案” 李树彪,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2005年2月14日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李树彪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调度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并指使、利用被告人欧阳山青、王诗义等人协助作案29次,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公积金抵押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6675.5万元,实际占用6229.1061万元,另一个套钱手段是用伪造借款委托书的方式,从郴州下属的六个管理部贷出5111万元公积金,合计约1.2亿元人民币,归其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大部分用于到澳门赌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案发时尚有2074.1061万元未予归还,该案是湖南省至今发现的数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是郴州市自建国以来判处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社会影响最广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2005年8月2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树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树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立案受理,并于2008年11月12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09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树彪依法宣判:李树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3月2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二执行死刑命令,该院于25日上午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主犯李树彪执行死刑。 2、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购买国债案件 赵兴高,原系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县级干部),掌管着数千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赵伙同该中心原副主任向育川等人打起了歪主意:2001年6月至11月,公积金中心投资6000万元,通过宜宾某证券部购买国债。根据约定,宜宾某证券部陆续在账外付给公积金中心业务拓展费68.75万元。赵兴高、向育川指派郑静保管现金。2002年7月,3人将其中40万元予以侵吞,赵兴高分得20万元,向育川分得15万元,郑静分得5万元。2005年3月,3人又共谋将余款28.5万元中的26.25万元瓜分,其中赵分得10万元,向分得10万元,郑分得6.25万元。 经过当地纪委、检察机关立案查处,2005年5月,赵兴高等4人被刑拘,同年6月被捕。2006年2月,翠屏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赵兴高、向育川、郑静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5年;刘乃康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徐州管理中心原主任庄玉斌受贿案 庄玉斌,原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系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受贿,于2006年9月2日被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1995年至2006年,庄玉斌利用担任徐州市城管委主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款物94起,折合人民币605余万元、美元5000元。在担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将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过程中,违反公积金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私下和券商通谋,擅自决定收受有关证券公司给单位的非法利益,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致使至今仍有2.6亿元未能收回。2008年3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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