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考核定级办法》.docVIP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考核定级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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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工作,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生产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工作。 第三条 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考核定级标准分别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矿山必须具备《评分办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件不具备,或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矿山: (一)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的; (二)与相邻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未设置技术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资质挂靠的; (八)大中型地下矿山将采掘工程发包给2家(不含)以上、小型地下矿山将采掘工程发包给1家(以上)以上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 (九)承包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 (十)未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实施统一安全管理的; (十一)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二)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十三)井下工程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十四)存在严重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的; (十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地下矿山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且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各生产系统分别评定。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达到《评分办法》规定的分值要求,已评定为二级并保持一年以上,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二)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的。 二级:达到《评分办法》规定的分值要求,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二)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级:达到《评分办法》规定的分值要求。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矿山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初审。申报二级、三级标准化等级的矿山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工作不得向矿山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评审工作按照矿山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工作。 (一)自评。申请等级的矿山(含各独立系统,以下同),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对照《评分办法》全面对标对表自行评分,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报。矿山按照自愿申报等级的原则,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评审申请书,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矿山企业向负责初审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初审。负责初审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矿山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检查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四)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矿山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五)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矿山,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矿山,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同时将公告结果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对考核未达到一、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矿山,负责初审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定级。 第八条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矿山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自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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