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大措施要点、继电保护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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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1. 总则 1. 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 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 《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 事故的 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 定和 技术标准, 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制造、设计、安 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反事故技术措施。 3. 《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 措施,也 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 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 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 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4. 新建 、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 电保护 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 或改造 。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 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 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 1 《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1. 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 管理 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 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 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2. 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 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3. 继电 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 型、设计 、安装、调试 、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 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4. 各网 、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 继电保护 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 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 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5.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 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6.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 相关标准的以及未 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 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所有入网运行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从初步设计阶段至 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 7. 调度部门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写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运行 2 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8. 进一 步改进和 完善继电保护用高频收发信机的性能,对其动作行为进行录波和分析。 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 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9. 继电 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都应充分考虑系统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尽量避免在复杂、多 重故障的 情况下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同时 还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 的不利影响,当遇到电网结构变化复杂、整定计算不能满足系统要求而保护装置又不能充 分发挥其效能的情况下,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线路纵联保护必须投入。 2. 没有振荡问题的线路,要求距离保护的一、二段不经振荡闭锁控制。 3. 提高保护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设备及接口设备等)的可靠性。 4. 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5. 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变电所,当继 电保护整定困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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