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docVIP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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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办法和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履职状况考核方法和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治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视和考核工作,催促各治理人员仔细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进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治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训练工作和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治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队长、班组长及五大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治理人员进展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方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展最终考核。 2、全部被考核人员均实行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展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状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纳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状况及下季度的工作规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状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规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与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治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展评价。根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力量考核 指对详细职务所需要的根本力量以及阅历性力量进展测评。根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治理力量、专业力量、应变力量、创新力量等阅历性力量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学问进展测评。根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治理学识、专业学问以及其他一般学问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展测评。根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总分值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依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峻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治理人员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承受安全检查,情节严峻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觉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殊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露“三违”的行为进展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治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标准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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