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创新、农民分化与农民增收-《南方农村》(2017年5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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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土地制度创新、农民分化与农民增收 作者:李鹏程 来源:《南方农村》2017年第05期 摘 要:农民增收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减少农民,致富农民”是促进农民实现增收根本办法,而这一办法的实现需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务工、务农两个方向分化。农民分化是其内部相互博弈的结果,而博弈双方收益函数受土地制度影响,正是由于土地制度的创新实现了潜在收益、改变了收益函数最终促成种植大户与务工农民的分化。而进行以“实现土地财产性功能”为核心的土地制度创新恰能够促进此种分化的实现。 关键词:土地制度创新;农民分化;农民增收;博弈论的均衡制度观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7)05-0023-04 一、引言 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农村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所以实现农民增收一直是国家关心的重点也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促进农民增收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益。生产成本的降低可来源于农民人力资本的提升、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技术进步及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1-2],此种思路的实现需要大量政府投入,且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从长远视角来看降低生产成本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我国农民人均占有农地资源较少,就个体农民增收而言此种思路带来的效果并不明显[3]。二是减少交易费用,走产业化、合作社道路,实现稳定增收。单个农民在种植品种选择、作物交易信息收集等环节存在明显的能力欠缺,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巨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恰能解决这系列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民签订契约,对种什么、怎么种等问题进行约定,并负责收购签约农民的作物。在此种组织结构下,当地种植结构得到优化,农民使用的种植技术得到提升、面对的市场风险得以减小、获得的收入实现增长,但由于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地位不对称,在收益分配上企业占绝对部分,所以对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帮助仍然有限[4-5]。三是减少务农农民,实现规模经济,显著提高平均收入。刘易斯(1989)认为农村大量劳动力的边际产出为零,此部分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实现其收入增长的根本途径,当然也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过程支持了这一理论,即要想致富农民就得减少农民[6-7],我国人多地少的客观情况更是决定了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就业转移是实现农民增收的核心环节[8-9]。 综上所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就业转移是实现我国农民增收的根本办法,核心在于实现农民务工、务农的分化。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随着阻碍农民进城务工的制度障碍逐步解除及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外出务工,部分农民留在农村务农,似乎分化已经实现。但实际上这一过程中,农民分化依据的是人力资本的异质性,即外出务工的农民多为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农村参与务农的多为无法外出务工的老人、妇女、小孩,这种分化结果造成务农劳动力不足,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轻农抛荒现象。显然,促进能够自由择业的青壮年农民实现分化,形成部分选择外出务工、部分留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的局面就尤为重要。 二、农民分化的实现机制:追求各自最大收益 研究这一问题,首先应确定其概念。比较公认的农业分化的概念为刘洪仁(2006)对此的解释,他认为农民分化是指农民由原来承担多种功能的某一社会地位演变成承担单一功能但具有多种不同社会地位的过程[10]。直接表现为从从事多种类劳动的单一农民逐步分化为专门负责务农的传统小規模生产农民和实现规模种植的专业户以及专门从事非农劳作的农民工和个体私营户的过程。就能够自由择业的青壮年劳动力而言,从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思想出发,可以预见如果务工收益更高,那么他们就会选择务工,若务农收益更高,那他们就会选择务农。所以农民部分选择务工、部分选择务农这一分化的实现需要务工农民和务农农民能够获得大致相当的收益。但即便行为能力相近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在风险偏好上可能也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分化的实现不是以“务工”“务农”收益的均等化为前提,我国学者主要就认为:农民在务工、务农间的分化是其在“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城乡收入差距、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个人禀赋、家庭因素”等一系列约束条件下追求各自最大收益的过程[11-14]。 由于制度决定生产资料的利用形式及效率[15],所以本文认为农村劳动力究竟会选择务工还是务农首先取决于相关制度安排。更进一步,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得农村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是农民实现非农就业的必要前提,但不是实现农民分化的充分条件,因为其并未涉及谁来种田这一问题。故本文将土地制度作为分析农民分化的逻辑起点,认为,土地制度的创新使土地这种生产资料集中成为可能,使整个社会获得了潜在收益,改变了农民的收益函数,进而改变了农民的最优策略,最终使得能够自由择业的农民部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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