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步步高增额终身寿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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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步步高增额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 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 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 16 周岁至 5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 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时即时保 险金额的 10 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 2 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时即时保险金额的全数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 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2 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发生 时即时保险金额的 10 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障: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 2 年内,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 7 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医院出具证明之日即时保险金额的全数及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 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2 年后,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 , 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 7 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医院出具证明之日即时保险金额的 7 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后 , 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 7 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医院出具证明之日即时保险金额的 8 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生存祝寿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 9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按全部所缴 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给付生存祝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保险费豁免: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付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全残, 从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患 7 种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疾病身故 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投保时已患有本合同列明的 7 种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 2 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费 豁免责任: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 2 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 ( 二 ) 至 ( 五 ) 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 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在第一保单年度内,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第二保单年度起每一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增加人民币 100 元,直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前一个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止。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及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 10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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