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能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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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能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建设单位)与B公司(施工单位)于2011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新建车间、办公楼及围墙附属下水道工程等”,工程建筑面积约45000平方米,造价约4200万元,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土建2年、防水5年。该工程于2012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交付A公司使用。 质保期内A公司发现部分车间漏水、消防管道漏水等问题,多次要求B公司承担保修责任,但B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无耐之下,A公司只得自己另请相关单位对屋面渗漏严重的地方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约35万元,后A公司扣留部分尾款不予支付。2018年3月份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迟延支付利息。 法院下达传票后,A公司主动联系B公司,要求私下和解,条件是承担已经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对保修期发现的问题一并维修完毕后支付剩余款项,但是B公司不同意和解方案。于是A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竣工验收合格且已过保修期的工程,建设单位能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以及该如何提起反诉?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的竣工验收资料,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工程不符合竣工条件,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并再次组织竣工验收,直至通过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一般来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政府备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有效证据。 但是,由于竣工验收程序的不科学不规范(目前竣工验收主要以程序性验收为主,验收内容为施工过程文件即竣工资料+成品外观+部分安全性检测,并不是全面的对照规范和设计图纸验收),尤其是在目前建筑市场的乱象下,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进行验收并备案的。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中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进行处罚的条款。 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能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起诉或反诉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就质量问题有初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因此,虽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是如果建设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经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鉴定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是完全可以推翻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原告南通二建诉请之一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3922.39元,合39元。 被告恒森公司反诉请求之一是: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该部分重做的工程报价为3335092.99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该损失。 法院查明:苏州天正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天正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 法院判决:1、因保修期限届满,且屋面广泛性渗漏问题将在本案中作出处理,恒森公司应退还保修保证金。 2、根据天正鉴定所及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屋面渗漏南通二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南通二建应支付修复费用合计2877372.30元。 【裁判摘要】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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