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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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1 总 则 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保障城乡养老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合理布局,规范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编制和建设。 1.0.3 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2 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综合配套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满足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无障碍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城乡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学习教育等方面综合或专项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 institution-based facilitiesfor the elderly care 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的全托型养老设施,包括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及老年养护院等。 2.0.3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 community-based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care 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型养老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 2.0.4 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public activity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城乡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康体健身、学习教育等日常公共活动的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等。 3 分类、规模和内容 3.1 分类 3.1.1 城乡养老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进行综合分类,分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类。 3.1.2 城乡养老设施的分类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养老设施分级分类配建表 设施类型 设施名称 城市地区 乡镇地区 城市生活圈 十五分钟生活圈 十分钟生活圈 五分钟生活园 镇区、乡集镇 村庄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 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等 — ▲ — — ▲ —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 — — ▲ △ ▲ ▲ 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等 ▲ ▲ — ▲ ▲ △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城乡养老设施配建内容可根据城乡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2 配建指标与设置要求 3.2.1城乡养老设施中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乡老年人口不少于40床/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 3.2.2 城乡养老设施总用地指标,按规划城乡常住人口规模和老龄化水平核计,人均用地宜按0.37-0.81m2的标准控制。 3.2.3 城乡地区根据服务区域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设置相应规模的养老设施,其单项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3-1、表3.2.3-2和表3.2.2-3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表3.2.3-1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区域 常住人口(万人)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m2/床) 用地面积(m2/床) 城市地区 4.5-7.2 (1)一般应配建300-700床位; (2)十五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300床左右,不宜大于500床 ≥40 25-50 乡镇地区 >5 (1)一般应配建不少于350床位,并应满足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 (2)十五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100-300床,不宜大于500床 ≥40 30-60 3-5 (1)一般应配建200-500床位; (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100-300床, ,不宜大于500床 1-3 (1)一般应配建70-300床位; (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50-150床 ≤1 (1)按照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配置; (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宜与社区养老照料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 注:1.各地可根据老龄化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对配建规模予以相应调整。 2.乡镇地区常住人口规模分级按照乡镇行政管辖范围计算。 表3.2.3-2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区域 常住人口(万人) 配建规模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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