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2079-202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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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00 CCS K 81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079—202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of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facilities 2023-03-30 发布 2023-07-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079—2023 DB11/T 2079—2023 DB11/T 2079—2023 DB11/T 2079—2023 I I II II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一般要求 2 运营管理要求 2 服务管理要求 5 评价措施 6 附录 A(资料性)居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公示内容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标识图例 7 参考文献 9 前 言 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北京全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米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绿星小绿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易马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凯冲、吴志芹、吴茜、高天阳、胡芳芳、尤建军、郭金芝、赵自然、徐芳、于晔、陈全、朱晓鹏、刘本少、沙占祚、邓楠、金克龙、赵华韵、肖质文、蔡市国、王金龙。 DB11/T 2079—2023 DB11/T 2079—2023 DB11/T 2079—2023 DB11/T 2079—2023 PAGE PAGE 1 PAGE PAGE 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的一般要求、运营管理要求、服务管理要求、评价措施。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与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中文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 42236.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 1 部分:技术规范DB11/16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术语和定义 GB 17761 和 GB/T42236.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ies of electric bicycle 为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提供充电、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智能充电插座、交流充电桩、充电柜、换电柜及其配套的供电系统、计量设备等。 3.2 智能充电插座 smart charging socket 采用插座结构提供一路或多路交流电,具备联网控制功能,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 3.3 场地管理方 venue management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场地、场所进行管理的主体,包括物管会、业委会、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农村地区独立院落产权人等。 3.4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operations unit 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一般要求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及设有可燃易燃外保温建筑贴邻设置。 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河道等附近,应与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 等地下设施管道、井盖保持 1m 以上安全距离,宜靠近消防站、消防栓或水源。 充电设施不应占用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内。 充电设施周围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宜设置 24 小时可视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搭建可利用既有监控资源,监控界面 应覆盖全部充电设施及充电车辆,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且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7 天。 充电设施投入运营服务前应具备竣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应投入运营。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专业的运维团队以及完备的企业运营平台等规模化运营能力。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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