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项隐患排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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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专项隐患排查表 被检查部门: 检查时间: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或标准 检查不合格项记录 备注 一、电气基础管理 1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实施。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二、供配电系统管理 1 "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的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气体、蒸气、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表5.2.3-2的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1条、第5.2.2条、第5.2.3条 2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3条 3 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对于px、py或pD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对于pz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25Pa。当风压低于上述值时,应自动断开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4条 4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3.5条 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条 6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5.1条 7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设置等电位连接,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5.2条 8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 9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 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7条 1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靠近负荷中心; 2)变电站布置应兼顾规划、建设、运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宜节约用地; 3)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4)交通运输方便; 5)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6)变电站应避免与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应避开火灾、爆炸等危险设施,与爆炸危险性气体区域邻近的变电站站址选择及其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2.0.1条 12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1.2条 13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2011)第3.8.2条 14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以及其他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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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评审,企业基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消防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企业隐患排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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