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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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培训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培训;培训提纲;; 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就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新规定和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细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办理要求和监管要求,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督促各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并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名词解释:证照分离;名词解释:预包装食品;;主要内容:;(一)明确备案办理要求。;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三)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第六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已经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第七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与登记注册系统的共享联动,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第八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一、备案事项 ; ;四、备案流程;(二)变更备案 ;(三)注销备案 ;五、备案编号 ;六、工作要求 ;(三)在全省多证合一系统改造完成前,由各县(市、区)局按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要求内容实行纸质备案,经营者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按照备案编号方法进行编号存档。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由受理人员复印或打印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四)在全省多证合一系统改造完成后,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无需再手动录入,通过系统自动匹配市场主体信息,市场主体登记完成后,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已经通过纸质备案的,在系统改造完成后,由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在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中补录完成,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备案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通知》(皖市监食流〔2021〕8号)同时废止。;tytlk.,htresdc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培训;培训提纲;; 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就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新规定和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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