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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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1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主要特点 关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群众性 居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群众性组织。居住在某一地区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居民委员会组织。 2.自治性 这是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它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居民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决议,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依靠广大居民的自觉认同以及说服、教育、批评、帮助和公众舆论监督得以执行。 3.地域性 居民委员会是地域性的群众组织,是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的。同一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各住户之间一般都具有邻里街坊关系。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这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明确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 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2010〕27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中发〔2017〕13号文件》)均进一步要求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明确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要加快工矿企业所在地、国有农(林)场、城市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的内部设置,《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发〔2010〕27号文件》及《中发〔2017〕13号文件》都有一些规定或要求。其中包括: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 会;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全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形成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中办发〔2010〕27号文件》还提出,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队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上述中央文件要求,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推行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要做好社区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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