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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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 限度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刑事证据相互印证 的合理限度 一、问题提出:从印证、案卷等关键词切入 (一)印证模式对自由心证的排斥 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依赖于法官理性思维能力,包括运用经验法 则、逻辑规则、间接推理等手段对证据予以审查和评判。这依托于 制度对法官内心确信独立的外在保障,特别是法官理性良知、专业 素养的内在塑造。无论是大陆法系法官内心确信过程中的“信”、 还是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性怀疑中的“疑”,以及我们常运用的证据 确实、充分等证明标准的认定,都需要法官评价证据时的理性与良 知,这恰恰又在自由心证体系之内。证明标准本身并不能使案件事 实重现,仅仅是一种高度盖然的存在,无论我们怎样以印证模式排 斥自由心证,它仍是审判实践中最为基本的证据认证模式,“只不 过将自由心证改换成为印证,并以印证来检验和制约事实裁决者心 证的自由程度,是事实裁判者潜在的自由心证意识外在表达的遮蔽 物。” (二)依卷断案对庭审中心主义的影响 从1979年刑诉法确立的案卷移送主义到1996年刑诉法对全案 卷宗移送主义的废止,到1998年六部委规定庭后移送主义对法庭审 理的实质架空,再到2012年新刑诉法对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全面恢 复,案卷移送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经历了一个从起点回到原 点的演变。我国司法一贯承认笔录“白纸黑字”在认定事实上的优 先效力,刑事法官离不开卷宗,他们对庭前研读卷宗,推敲判断证 据是否相互印证的方式已十分习惯。在法官心中,庭审中的质证在 某种程度上已然不如阅卷来得直接和可靠。 事实上,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法官依卷断案的裁判 思维一直都没有中断过。离开了案卷移送制度,这种建立在办公室 作业和行政审批基础之上的审判制度,将会出现运转不良的问题。 要全面戒断法官对庭前阅卷的依赖情结,让裁判结论的形成从办公 室走向法庭;让对单一证据评价及证据间的综合印证从庭前走向庭 审,对于我国刑事法官来说,无论在工作方法上,还是在裁判模式 上,都将经历较难忍受的心理排斥。 二、对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反思 证据相互印证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则,用之得当,可以充分体现 证据裁判的司法理性,最大限度地降低证据与事实认定错误的风 险。但这种携带法定证据主义基因的印证规则,浸淫于证据能力少 有限制的诉讼环境中,无论是漠视证据法律资格致证据审查的或 缺,还是在最终损害证据证明力诱发错案等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 的法律风险。 (一)对口供中心主义的依赖 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留有余地的裁判逻辑,使得侦控机关对口供难以做到取之有道、用 之有度。口供对案件证明体系有着重要的担当,被告人系第一证 人,其口供不但在证明犯罪主观方面具有比较性优势,能够最大程 度还原案件事实,同时也是侦查人员获取其他证据、锁定犯罪行为 的重要线索,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成了侦查机关拿下案件的分 水岭。尤其是面对社会影响大、限期破案而直接证据缺失的案件, 侦查人员对突破口供寄予了更为强烈的期望,为了达到口供与其他 证据之间的有力印证,审讯者甚至不惜动用刑讯逼供或以供逼证等 非法侦查手段。2012年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并不能 有效阻吓非法取证行为。在共同打击犯罪等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下,司法机关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非 法口供一旦被排除,证据印证体系运转难免会出现失灵。 (二)对证据能力判断的忽视 被告人是最接近案发真相的人,但囿于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 限制,加之法庭紧张气氛的渲染,注意力很难集中,常常答非所 问,质证能力表现得十分脆弱。公诉人采用节录式或说明式宣读方 式快速出示证据,有的嫌证据长篇累犊,干脆简化为“由于证据内 容基本相同,在这里就不一一宣读了”的惯用辞令。即使被告人委 托了辩护律师,要在短暂的时间内判断错综复杂的证据,冷静思考 并寻找到对策,需要辩护人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辩护经 验。事实上,基于证据信息的不对称和获取证据能力的有限性,辩 护人往往很难对控方证据提出有质量的质疑。 (三)传闻证据对庭审质证效果的弱化 在逻辑上,虽然翻供不一定是对案件事实的否定,而可能是对 真相的反向确认,但直接言词、传闻证据等证据规则的缺失,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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