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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有哪些
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和意义分别是什么,各⾃的内容是怎样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内容具体指什么。只要你好
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
你有所帮助。
(⼀)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是指对证据进⾏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的不同特点,从不同⾓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的逻辑划分。
意义:有助于揭⽰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正确地收集证据。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
(⼆)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
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
是⽆罪的证据)!
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
⽂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
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运⽤间接证据的原则:
(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间接证据必须全⾯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盾;
(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性。
(三)种类
1、证据种类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种:
(1)物证;
(2)书证;
(3)证⼈证⾔;
(4)被害⼈陈述;
(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2、物证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1、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审查物证采取的⽅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3、书证
(1)概念:以⽂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材料和其他物品。
(2)与物证的主要区别:1、书证是借助于⽂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是以其
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反映的内容⽐较明确、清楚,能够反映⼈的思想;物证必须借助
⼈的思维或仪器鉴定才能揭⽰与案件的关系。
(3)特点:1、具有直接证明性;2、具有稳定性;3、具有物理性;4、具有思想性。
4、证⼈证⾔
(1)概念;证⼈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特点:
A、是证⼈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作陈述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容易受到证⼈的主观能⼒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资格
A、了解案情;
B、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
D、⽣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
5、被害⼈陈述:是指犯罪⾏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
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
(1)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专门知识和技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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