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试课件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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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观点: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又称智力成就权、智慧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国际条约: 1、1967年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  ] 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有以下项目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录音和广播的演出;( 学发现;(5)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 7)遏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 文学和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1993年关贸总协定经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 (1)版权及有关权利(指毗邻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然信息的保护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二)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五部分: 1、着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发现权;5、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就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三大类10项:着作权、工业产权、工业版权 毗邻权(流传权,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基本定义:因作品的流传而产生的权利。 包括: 1)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出版物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制者权:录音录象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象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组织者权: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的权利。 着作权与毗邻权的区别: 着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毗邻权是作品的流传者对作品流传过程中所形成的表现形式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三大类10项:着作权、工业产权、工业版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主体部分,更拥有宽泛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非物质性(无形性): 1、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就为客体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无形”,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不拥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占有”,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则 是“使用”。 2、无形的智力成就必须经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 智力成就必须能被认识、被感知才能获得悉识产权保护,这就使知识产权的客体经常依赖在一种有形物质载体上。 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就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拥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两个方面。 (一)含义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高出期限后,该智力成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能够无偿使用。 四、地区性 含义:知识产权的地区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区范围。 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区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的观点、体系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的观点: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样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国际上通行确实认、保护和利用着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就专有权利的一种特意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参照外国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1、着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 地标记权法律制度7、商业奥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发展于近二十年以来。 1、1982年全国人大审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93年、2001年进行了修订 2、 1984 年全国人大审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92年、2000年进行了修订 3、 1990 年全国人大审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2001年进行了修订 4、 1993 年全国人大审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此外还拟订并宣布了数个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有关法例,并参加了多个国际条约。 四、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鼓励和保护从无到有的创新 如《着作权法》拥有鼓励和促使社会创新的功能。 2、鼓励和保护从有到优的创新 对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有《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3、标示和区分产品及服务的功能 《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维护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着作权的观点与性质 一、着作权的观点及其演变 1、观点: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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