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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3
关于大榭开发区湖港公司混油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呈致宁波大榭开发区湖港公司:
联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大榭开发区湖港公司(以下简称湖港公司)委托,向湖港公司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对湖港公司与宁波大谢开发区中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公司”)混油买卖合同提出以下分析意见。
一、基本事实
1.湖港公司与中孚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签订了一份混油买卖合同。并于同年9月26日对其进行修改,约定:物权及风险转移时间改为一次性付清全款后转致买方;交货日期及方式修改为第一批在2002年10月9日至2002年10月13日期间交付5000吨,第二批在20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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