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研究_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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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当下,高等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经过中,常与大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和谐校园的要求不相符,因此研究这种冲突的救济,十分是法律救济制度具有主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能为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根据,改变当前高等教育法律不完备、可诉性弱等现在状况,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高等学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妥善处理。 【本文关键词语】高校学生 法律救济制度 大学生权利 【中图分类号】i25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1 1 现行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对学生的处罚行为对学生而言显然是一种晦气益(虽然学生违背了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但对此应当审慎地对待,设计合理的程序以保障处罚程序的公正。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面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根据明确、定性精确、处罚恰当。除此以外,鉴于学校违纪处罚与行政处理惩罚的类似性,学校作出针对在校学生的处罚程序时,还能够适当借鉴〔中国行政处理惩罚法〕的若干规定。另外,学生权利救济手段可分为校内救济和校外救济两部分。校内救济重要是指已被〔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确定的校内申述制度,校外救济则为遭到学界广泛关注的行政复议与司法保障。 2 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与学校是一种附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过去,人们常以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绝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管理者在学生的入学到毕业具有绝对的管理权,学生必需服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只能遵照学校的校纪校规,一旦违背,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从责任与义务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责任、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学生在遵照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权利。相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学生是弱者,学生的权益更需要予以保卫。当前学生的权利救济手段重要有申述、申请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另一方面,又可分为校内救济手段和校外救济手段两种。 2.1 校内救济手段 2.1.1 关于校内申述的规定 〔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老师进犯其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另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罚的申述。〞可见〔教育法〕并没有就校内救济手段作任何的说明,而作为教育部部门规章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则初次将第一个权利救济站放在了学校,进而成为建立校内救济制度的基础,各大高校纷纷就此而建立学生申述委员会。 2.1.2 校内申述的范围 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来看,申述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罚的申述。其中的重点当然是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的情况。对于此项规定能够做进一步的细化,申述委员会假如要处理所有处罚类其余申述在现实上是很难办到的,以至也是不特别需要的,学校完全没有需要由于一次警告处罚而启动复杂的申述程序,由于这样做会稀释申述委员会对影响学生前途的重大处罚的关注度。所以,完全能够将一般的违纪违规申述交给某本能机能部门处理,而不需要专门召集申述委员会。 2.1.3 校内申述的程序 申述委员会运作的程序见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学生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版面申述。〞第62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从新研究决定。 2.2 校外救济手段 学生对学校申述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学校之外为其创设其他的救济途径。一般的校外救济重要是由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复议和由司法机关施行的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校外救济途径牵涉到大学自治问题进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辩,本文在这里不进行具体讨论,只是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进行扼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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