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承认规则.docxVIP

浅谈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承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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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承认规则 哈特认为能成为法体系基础的社会情景是:承认规则被人们接受,且被用来辨识科以义务的初级规则。在任何一个接受承认规则的地方,民众和官员就拥初级规则的权威性判准,在现代社会中包括宪法、法案、判例。在英国法中,成文法优于习惯和判例,这种法律地位的高低不是来自立法权默然的行使,而是来自对承认规则的接受。在法体系日常运作中,承认规则很少被明确陈述为一项规则,他的存在显示于特定规则被鉴别出来的时候。鉴别行动可以有法院、官员或者一般人进行,只不过法院的鉴别具有权威性的地位,这也是由规则所赋予的。 下面区分了内外部观点。在鉴别法体系中的特定规则时,法院和个人都默认使用了承认规则,这是一种内部观点,表明了自己接受承认规则。持内部观点的人通常会说“法律规定如何”,这叫内部陈述。这样的语言与持外部观点的人的语言是不同的。如果一个人从外部记录某个社会群体接受此等规则的,但他自己不接受这项规则,那么他就是持外部观点的人。他们通常会说“在英国他们认为凡是女王议会所通过的就是法律”。这叫外部陈述。 哈特认为如果我们能了解内部陈述和外部陈述,以及两者的区别,就能解决很多效力概念的困惑。效力和实效没有必然的联系,除非该体系的承认规则包含废弃规则的条款。一个人对法体系内特定规则的效力作出内部陈述,必须建立在这个体系有实效这个外部陈述为真的基础上。某种理论认为规则的有效就是预测它会被法院执行。它们忽略了效力概念还有内部陈述的特性,而把它当作具有外部陈述的性质。法官所说的某项规则是有效的,这是一项内部陈述,这种陈述不是一种语言,而是裁判理由的一部分。只有普通人所说的一项规则是有效的,这才比较接近预测 能衡量法体系内其他规则的承认规则,在某个重要的意义上是终极规则。在数个判准之间呈现优越或从属关系时,一定有一个是当中的最高者。在法律理论中,最高的和不受限制的容易混淆,英国的立法者既是最高的又是不受限制的,但像美国那样没有法律上不受限制的立法者的体系中,仍然有一条终极性的承认规则。 有些学者认为尽管一个法体系内其他规则可以通过承认规则被确证,但承认规则本身效力是无法确证的,它的效力是被假定的。人们对特定规则的效力做的内部陈述,带有两个预设。第一,他使用者他所认为妥当而加以接受的承认规则鉴别法律,第二,他所用的承认规则被社会普遍的接受。关于无法证明,哈特的回应是承认规则既非有效也非无效,是因为妥当而被采用。关于被假定,哈特的回应是这样掩盖了内部陈述所蕴含的第二个预设的事实性格。 如果一条规则确实存在与社会群体的实践中,我们就没有必要去讨论此规则有无效力。在成熟的法体系中,任何规则都需要符合承认规则,才能成为规则。这样,一条规则的存在不仅仅是习惯规则情况下的样子,也是一项内部陈述。从这个方面看,承认规则与其他规则也是不同的。承认规则存在的形态,必须是主体在以之鉴别法律时所实施的实践活动本身。也就是说,承认规则的存在事实是问题。 如果我们认为法体系的基础是承认规则,就会有很多的新问题出现。第一个是分类的问题。凡女王议会通过者即为法律这条承认规则无法归类到英国法体系的传统范畴。哈特认为只是因为当前描述法体系特征的范畴太粗糙了。只从法律或事实一个方面出发,是无法理解的,而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其一,用外部陈述表达,描述承认规则是存在于体系的运作这个事实,其二,用内部陈述表达,由使用者通过鉴别法律而表达出效力。 第二个问题是,法体系存在于一个国家或社会群体当中,这句话里所隐藏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一个法体系是有不同阶段的,尽管这些阶段的演进令人困惑,但它把一个法体系存在于一个国家内这种说法所掩盖的复杂事实解放出来。奥斯丁简单的命令模式扭曲了这个事实,但也指出了一个必要条件,法律施加的义务必须被普遍的遵从。习惯性地服从确实反映了一般公民和法律的关系,但它却无法说明法体系存在的意义。对这个失败观念的反动也会 导致另一个错误,以为一个社会如要有法体系,所有人都必须像法官一样,能够接受法律的承认规则。在第三章中想象的简单社会中,公民和官员都都能认识并接受承认规则,但现实更加复杂,很多人对法律的结构和效力的判准根本不知道,遵守法律基于很多原因。到这里,仅靠人民服从法律还是不能证明一个法体系的存在,还需要官员共同接受承认规则。没有对政府官员用服从一词,是因为服从并不要求服从规则的人心中要认为服从的行为是正确的。而对政府官员来说,他们对承认规则所持的态度是一种内在观点,比如法官,他们适用的规则,尤其是承认规则,应当视为正确的司法裁判所使用的共同的标准。 总的来说,一个法体系的存在就像罗马的雅努斯神,最少必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方面,那些符合法体系终极判准因而是有效的行为规则,也就是初级规则,必须普遍地被人民服从;另一方面,这个法体系中的承认规则、变迁规则、裁判规则,这些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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