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能力培养】使学生掌握物业服务合同基本法律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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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培养】使学生掌握物业服务合同基本法律知识; 能正确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并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具体教学目的】掌握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主体、内容、履行; 理解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 掌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及限期。 【教学重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履行。 【教学难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及履行。 ;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引例4—1;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概述;(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 (四)物业服务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引例4—2;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是特定的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 6、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引例4—3;一、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什么是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报盘、发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3)必须要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人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生效 我国立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要约的效力体现在: 1)对要约人而言,负有接受承诺的义务 2)对受要约人而言,取得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权利 注: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撤回:对尚未发生效力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失效(情形)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 (1)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一方对要约人一方提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条件: 1)承诺人必须为受要约人 2)承诺原则上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 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相一致;(2)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对尚未生效的承诺组织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3)承诺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所享有的在对方未履行义务之前或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在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依法享有的中止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的四种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三)物业服务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也称为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使其财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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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医药行业摸爬滚打10年,做过实验室QC,仪器公司售后技术支持工程师,擅长解答实验室仪器问题,现为一家制药企业仪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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