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新预算法介绍讲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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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1、限制举债主体 亮点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第二十九页,共七十五页。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2、控制举债规模 亮点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页,共七十五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 亮点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页,共七十五页。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亮点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 第三十二页,共七十五页。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页,共七十五页。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亮点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页,共七十五页。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 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规范,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亮点五: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三十五页,共七十五页。 2011年,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有287项 ;仅中央部门到省的涉农资金就有约100个专项。 第三十六页,共七十五页。 资金分配欠规范 随意性强 诱发寻租 “跑部钱进” 多头管理, 资金使用效益不佳 第三十七页,共七十五页。 配套难,让地方政府对专项资金“爱恨交加”。 配套资金 比例大多 30%-40% 第三十八页,共七十五页。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 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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