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风险及法律防控.docxVIP

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风险及法律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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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对于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实务中法院观点进行整合分析,从而明确“擅自使用”的概念,并进一步结合案例明晰其法律风险提出防控措施。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概述,通过列举和分析相关法律对于“擅自适用”的规定,明晰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并且总结出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为对于司法实践关于“擅自适用”争议的表现形式分析,并且对于各种表现形式法院的审判观点做出分析。 第三部分对于“擅自使用”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风险提出防控措施。 关键词:擅自使用 法律风险 风险防控 一、“擅自使用”概述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根据国家发布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验收。被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及时接受。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包括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工程和经济信息完证,具备工程保修书和其他条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未被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可见,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但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单位为拖延支付工程款,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或建设工程的最终使用者(如商品房买受人)强行占有建设工程等原因,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形屡禁不止。“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不仅会导致发生争议时,难以界定发、承包双方的责任问题,更会给工程质量留下安全隐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建工解释》)第十四条 对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二、有关“擅自使用”争议的表现形式 (一)是否属于“擅自使用”的争议 1.对“擅自”的认定 《建工解释》第十四条只规定了“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但并未对“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擅自”是指对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自作主张。此处的“擅自”是针对承包人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在承包人同意或将“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主动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往往会以案涉工程是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为由抗辩不构成“擅自使用”。对此,在“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与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与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参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 “中粤建筑工程公司与惠州市俊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参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持相同观点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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