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ptVIP

  1.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本办法共14条 切实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秩序、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是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作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涉及吊销执业许可证、限期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医院管理年相关问题的研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 第442号国务院令,国家性法规。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目的 是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精神药品禁止零售 国家禁止零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国家定点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但一律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批发企业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 (2).doc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除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文档评论(0)

知学易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本科毕业,文科理科兼修,擅长数学、物理、英语及化学等科目,英语六级570分,大学入学前单词量已过万,已考过高中英语教资,欢迎咨询

认证主体舒**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