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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教育集团xx项目
第
第 PAGE 5页共 NUMPAGES 5页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管
理
办
法
编制:xxx
单位:xxx
日期:xxx
目录
TOC \o "1-2" \h \u
13647 第一章 总 则 3
12342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4
311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6
9796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管理 10
5982 第五章 附 则 11
27131 附件: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1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本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职责
项目经理是教育培训的主管领导,安全总监是主管人,项目人事负责项目部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及资格考核、验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必须接受项目部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四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五)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五条 项目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
(三)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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