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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课件第五章 邻接权;习题;第一节;一、概念
邻接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1.创造性较低,难以成为“作品”(表演v.汇编)
2. 面临容易复制、传播的风险
解决方案:A 纳入狭义的著作权体系;B另行制定特别法;C扩充著作权的外延
三、主要的邻接权国际公约
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1970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的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简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联系
都与作品相联系
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第二节;一、出版者权;二、表演者权;(三)表演者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37条
精神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37条
Q:播放载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么?;(四)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他人作品的,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双重报酬
Q: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表演活动进行现场直播,要经过谁的许可?
录制表演活动并出售录制品,要经过谁的许可?
(五)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1.复制权,即复制其录制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发行其录制品的复制件的权利 ;
3.出租权,即将其录制品的复制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4.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制品的权利
5.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Q:为什么影视作品播放不需要征得作者许可?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45条
Q: 出租录有周杰伦演唱的CD需要向谁支付费用?
Q: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需要向制作者支付报酬么?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吗?如果是播放录音制品呢?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四、广播组织权;(三)广播组织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43条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5条;音乐电视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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