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约车规制研究报告(2018-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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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中国网约车规制研究 (2018-2022) 目 录 引言 4 一、网约车规制依据 4 (一)中央层面 4 完善规制框架 4 规范信息交互平台 6 加强安全规制 10 完善服务考核 12 强化事中事后联合规制 12 加强全链条联合规制 14 (二)地方层面 15 数量及生效时间 15 主要内容 19 二、网约车规制措施及法律问题 25 (一)规制措施 25 数量管控 25 入驻式检查 27 行政约谈 27 行政处罚 41 (二)相关诉讼 46 案件总数 46 民事案件 47 行政案件 53 刑事案件 57 三、网约车规制趋势与展望 58 (一)网约车规制趋势 58 延续既有规制思路,体现平台经济特性 58 完善配套制度,搭建联合规制体系 59 地方细则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赤字,市场主体合规难度大 59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澄观治库 规制手段“软硬兼施”,政策制定与执行之间偏差逐渐缩小 60 网约车诉讼逐年递增,司法审查重点逐渐转移 61 强规制成为主流,促进行业进一步规范化 62 平台模式多元化,市场显现“去龙头”现象 63 (二)网约车规制展望 64 更新地方细则,优化营商环境 64 升级规制理念,降低规制成本 65 强化平台安全,规范数据管理 66 加快推进合规,严厉打击违规 67 关注社会公平,平衡新旧业态 68 引言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国家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也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前者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后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和经营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网约车的规制搭建了制度架构。此后,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网约车行业从“野蛮生长”的时期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期。2018-2022 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行业的规制基本承袭了上述两个文件所确立的规制思路,同时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网约车规制依据 (一)中央层面 完善规制框架 逐步修订《暂行办法》 在 2019 年即将结束的 12 月 28 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修订了《暂行办法》,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32021 年 7 月 12 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规定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 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2 件部门规章。 1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58 号。 2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 3 《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澄观治库 其中在《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原第三十四条规定较为宽泛和数额较高的罚款额度和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形分别进行了罚款数额的细化规定。此外,还删除了原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的四种情形, 响应了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的精神贯彻要求。 4 新发指导意见 2019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以下简称“《平台经济指导意见》”),对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平台经济的规制提供了指引。其中,涉及网约车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第二,创新规制理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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