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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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并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增强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升国有企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能力,推动建设世界一流大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需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在国资监管部门及公司党组领导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稳步推进改革程序。 2.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充分发挥市场定价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坚持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国有企业下属各级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从业务类型、管理层级、控股程度等三方面综合考虑,分类分级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4.坚持落实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查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严选择外部投资者、从严防范风险的工作机制。 5.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一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要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党委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二是按照党的建设工作“四同步”“四对接”原则,要求坚持党的建设和混改项目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三是推动党建工作进入混改企业章程,落实混改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公司及国有企业控股企业转让其对非上市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或公司下属非上市企业向外部投资者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行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涉及员工持股改革的事项,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公司及其各级企业转让因财务性投资所形成的非上市企业权益的行为,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企业和公司下属涉及核心主业的有控制力的三级企业(管理层级)。 其他各级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立项和审批由各企业负责,审批通过后向公司战略部提交含企业公章的请示文件,进行事前备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按本办法执行;项目执行、项目结项及评价由各企业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审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税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原则上要聘请财务顾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不聘请财务顾问。中介机构要做到组织有力、保障得力、依法合规、按程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机构要明确分工、职责。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掌控全局和进度,把握关键事项,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组织研究,调动各部门资源推动项目顺利开展。由企业的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公司战略部、财务部及企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综合协调内外部机构开展工作。由战略部副总监(含)以上人员担任组长,企业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担任副组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公司战略、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有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人员作为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小组可下设业务组、财务组、法律组等专业小组。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顾问等。财务顾问作为项目总牵头和总协调中介机构,负责确定交易方案和时间表,牵头与监管机构沟通,牵头准备交易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牵头与投资者和媒体沟通。不聘请财务顾问的,由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开展上述工作。审计机构负责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负责就引资方案提供法律建议,起草交易相关法律协议和报批文件。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协助完成评估报告备案。税务顾问负责就税收相关问题提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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