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302 3.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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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3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肃责任追究,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国交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国内各直属项目经理部及中国交建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国内项目经理部,国外项目经理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并表谁负责”,“失职照单追责、尽职照单免责”的原则。 本办法追责主体为中国交建有关部门和事业部主要负责人、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项目的项目公司、项目总承包部和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和中国交建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认定内容有不同的应从严执行。 事故责任人是党员的,除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外,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交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交股党纪发〔2017〕55号)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分为约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经调查认定,安全生产责任已充分履行的,可免于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调查认定,中国交建有关部门和事业部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件)的,由主管领导约谈。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一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中国交建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者区域性无法投标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一项目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中国交建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经调查认定,二级公司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内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经调查认定,三级公司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二级单位安委会主任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瞒报、谎报的;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存在瞒报、谎报的,给予撤职处分,三年内不得在中国交建各级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终生不得在中国交建各级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 经调查认定,项目经理部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一)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件)的,给予降级处分;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瞒报、谎报的,给予撤职处分,且三年内不得在中国交建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较大事故并瞒报、谎报的,给予撤职处分,终生不得在中国交建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 经调查认定,项目公司、项目总承包部负有责任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参照相应级别进行责任追责。 第三章 其他要求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执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应将责任追究情况报送至中国交建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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