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课件( 马工程) 第4--7章 公司法、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与支付法、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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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法;本章要点;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 公司法的制定:1993 年12 月29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 公司法的修订: ;三、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的差异,对公司 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是指依照我国 《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四、公司的种类 ;五、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三)公司设立的效力 :法律后果 一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或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 (四)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不成立:发起人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五)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六、公司的人格 (一)公司人格的独立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体现两个方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 公司有无独立的法人人格,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无适格的主体。 由于公司是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法人,所以在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问题上所受限制较为严格。一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受到限制;二是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表决程序较为严格 。;(二)公司人格的否认 所谓公司人格的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基于学理解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有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人格否认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经过长期的实践,世界各国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利弊: 法定资本制具有保证公司 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同时存在公司成立后增资程序繁琐的缺点。 授权资本制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优点;然而也具有被欺诈行为利用的可能性,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本书认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三、出资和转让 (一)出资 1.股东出资方式 世界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出资平等主义;(2)出资不平等主义;(3)基本出资制 2.股东出资的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认足,至于出资是否必须一次缴清,各国立法规定不同。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3、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违约责任 差额补足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二)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 (6)在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7)特殊情况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参照无权处分处理。;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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