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函询回复 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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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回复 3篇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细致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二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融合我局实际,特制订谈话函询、警告处分、责令容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 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就是立足事前严防,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存有违法违纪苗头的犯罪行为尽早展开告诫和劝诫,逐步形成严防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全面落实、关键法规贯彻落实、单位关键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采用、空三师人员招录等事项,有可能发生不清正廉洁犯罪行为,须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于谈话函询的其他犯罪行为。 第四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管理通告至选定地点展开,由两名纪委人员出席,谈话应当构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录入盖章后档案。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牵涉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存有同类问题充分反映并核实有误的,转回警告处分、责令容错;形成案件的,立案展开严肃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警告处分制度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告处分的对象为已经发生不清正廉洁犯罪行为或存有不清正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内容工作中存有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Fanjeaux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有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于警告处分的其他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告处分应当送抵《警告处分通知书》,知会警告处分对象存有的问题,纠正错误女性主义,中止错误行为;对稽查办案中存有的偏差和犯规,明确提出改良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自查全面落实,并将自查全面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告处分对象牵涉的问题,经送抵《警告处分通知书》或警告处分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回责令容错或非政府处置。形成违规违纪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四章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令容错制度立足维护挽回,针对已经导致的错误事实,展开强制性容错,逐步形成维护挽回和监督T5800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令容错的对象为已经导致错误事实,形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与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清正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出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与处分或管束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指出可不给与追责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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