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六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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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因一定原因而产生,也因一定的原因而终止。由于亲属的种类不同。发生和终止原因也不同。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应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问,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即配佣关系终止的时间为: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第30页,共44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只要出生事实一经发生,出生者就与其父母、兄弟姐妹、伯叔等亲属存在着自然的血缘关系。发生自然血亲关系。无须当事人双方或对方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出生者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都是自然血亲。因此。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是古今中外立法的通例。自然血亲,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例如父母子女关系.既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也不因双方协议、一方声明或法院判决而解除。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仅终止双方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因出生而形成的父母子女身份和称谓、法律上的禁婚效力和对收养人的干预权利均仍然存在。 第31页,共44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婚姻法第六章 第1页,共44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第一节 概 述 一、亲属的涵义 (一)亲属的概念 在当代法学中,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2页,共44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1.亲属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这是指要发生亲属关系,必须具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包括配偶和姻亲。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指基于甘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即认为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抚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我国法律承认为拟制血亲。 2.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互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互有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当然,法律上无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皮侄、舅甥等, 第3页,共44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律上的亲属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征,这使其与其他一般的社会关系相区别,也与生物学的亲属区别开来。 此外,还须注意,亲属与家属及家庭成员的区别: 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没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是家属。国民党政府1931年施行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家置家长”,法律强调家长的义务,并明文规定家长不分性别,男女均可充当。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实际上,就当时家制的作用看……不过为封建社会的各种遗留物——妾、童养媳、婢仆等——设置容身之地。”必须指出,亲属与家 第4页,共44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三 属的主要区别是,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常政府的一切旧法律。我国《婚姻法》亦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比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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