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总部工程质量保修、回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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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总部工程质量保修、回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承包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竣工工程的保修、回访工作,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和总部《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所有竣工工程的保修、回访工作。 第二章 保修、回访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竣工工程的保修、回访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项相关费用的支出。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总部工程管理部是保修、回访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保修、回访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总部技术质量部、合同预算部、企业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等部门职责分别为: 1、技术质量部:负责对保修、回访工作中的一些重大、疑难等质量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制定维修方案和监督方案实施等。 2、合同预算部:负责对工程管理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维修方案中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核算。 3、企业管理部:负责在项目部或工程管理部针对回防、保修工作中一些争议事项进行发函、回函时,对发函、回函资料进行审核,在规避法律风险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4、财务管理部:负责监督项目部维修费用的支付,并对质量保修金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程竣工后质量保修书的签订 第六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年限、保修范围及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或以双方约定为准。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或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七条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签订需要由项目部在“北京城乡建设集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报总部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技术质量部、企业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和合同预算部进行联审。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项目部应将原件交总部合同预算部存档,并向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各报送一份备案,项目部留存一份。 第四章 保修、回访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项目部保修、回访工作责任人员的确定及职责: 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应立即确定保修、回访工作的责任人员,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部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管理部可组织技术质量部等相关部室进行联审,审核确定后的人员即为该工程保修、回访工作的责任人员。 项目部保修、回访工作的责任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保修、回访工作,并留存和管理相关资料。保修、回访期间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所有文件、资料,只有责任人员方能签收或签署意见,其他人员不得签署,否则总部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上述责任人员名单及授权范围,项目部应书面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书面确认。 第十条 服务回访工作的开展:工程管理部依据“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及质量保修期,每年竣工工程制定回访计划,由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并填写《服务回访工作记录》(附件1)。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维修通知时,应及时做好登记或记录工作(如属书面的维修单或维修函,应及时予以登记,并将维修单或维修函妥善保管;如属口头通知,应及时予以记录)。项目部应认真记载和完善《保修工作台账》(附件2)。 第十二条 针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维修事项,项目部责任人员应立即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原因,填写《工程维修现场勘查报告》(附件3)。 第十三条 若现场勘查属于自身质量缺陷问题,由项目部负责制定维修方案,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维修,并留存维修记录(包含文字、图片或视频等资料)。 项目部组织维修后,应会同建设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填写《工程保修、返修验收单》(附件4),留存相关维修照片、录像等资料。维修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第十四条 若现场勘查认为工程质量不属于我方保修范围或者超出了保修期限的,由项目部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向建设单位回函或发函说明,并做好档案留存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部如对某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或某项工程质量问题修复难度较大、费用较高的,项目部应及时报送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协同技术质量部对现场进行勘查。技术质量部应对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主体进行分析。 若属于我方维修责任,由项目部组织进行维修,技术质量部根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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