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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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 4 - 1 -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845—2009),结合我市驾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包括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 第三条 我市新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本标准建设。 第二章 考场建设要求 第四条 考场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8-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等行业标准。 第五条 考场应当设立停车区、综合服务区(休息、小卖部、存包区、公共卫生设施)、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具有安防设备和人员、设备保险等必备条件。 备大中型客货车考试车10辆、小型客车考试车5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20万人次;中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至少配备小型客车考试车2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12万人次;小型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至少配备小型客车考试车1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6万人次。 (三)停车区车位数量与每小时考试数量比不小于1.5:1(每个车位含公摊面积不小于30㎡);综合服务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8㎡;候考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4㎡;待考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2㎡;监控室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1.5㎡。 第八条 科目三考场场地要求: (一)考场用地必须合法。 (二)考场规模:大型考场的考试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至少配备大中型客货车考试车10辆、小型客车考试车5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30万人次;中型考场的考试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至少配备小型客车考试车3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18万人次;小型考场的考试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30亩,至少配备小型客车考试车20辆,可容纳年考试量12万人次。 (三)停车区车位数量与每小时考试数量比不小于1.5:1(每个车位含公摊面积不小于30㎡);综合服务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8㎡;候考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4㎡;待考区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2㎡;监控室面积不小于每小时考试数量×1.5㎡。 (四)考试路段应当包含双向4车道道路、双向2车道道路、有信号控制交叉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常用标志标线、学校区域、公交车站、人行横道等内容。在不影响当地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大型车每条考试路线不低于10km,小型车每条考试路线不低于3km; (五)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指示标志,路段中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在通往考试路段的道路明显处,应当设置醒目的考试路线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式样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考试路段具有危险路段的地方,应当设置路侧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考场名称、外观、标识必须规范,考场工作人员服装必须统一。 第十条 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车辆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要求。 (一)选用总队规定的考试车型、喷涂统一的考试车图案及标识。 (二)夜间考试车辆应当安装灯箱、反光标识等发光、反光装置,车内应当配备供考试员和参考人员使用的反光背心。 第三章 音视频监控要求 第十一条 音频、视频监控设备,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的要求。 (一)考试车辆应当在内部安装音视频设备,前、后方须安装视频设备(车辆外部视频具体以科目二、科目三智能评判考场考试车安装情况为标准)。考试车辆运行前方视频应当能清晰反映车辆正前方半径50 m、角度45°扇形区域交通情况;车辆内部视频应当清晰反映驾驶、副驾驶区域及考生考试时操作情况,车辆内部音视频监控范围应当覆盖车辆内部车厢。 (二)所有摄像头应当采用高清摄像头,像素为960P-1080P(130-200万像素):分辨率为1280×960-1920×1080,图像帧率≥25-30帧/秒;支持双码流和音频对讲功能及nvif2.0/GB/T28181协议。所有摄像头均应当与总队车管所远程监控中心兼容,实现远程控制。 (三)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年以上;视频监管信号须采用专网上传总队车管所远程监控中心,能够实时调取视频信号,保证同步监管需要。 (四)在候考区和考试路段的适当位置安装全景音视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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