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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检、明察暗访、跟踪回访、业务监测等形式实施量化考核。
第三条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公开10分、办事环境10分、操作规范30分、信息登记20分、资料和档案管理20分、服务评价10分。每项考核的分值是该项可扣除的最高分值。
第五条 制度公开评分标准:
(一) 业务范围、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号牌编排规则(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照片、工号等信息, 应予公开,每少一项内容扣5分,破损、不洁、不符合统一规范或者内容错误的,每项扣5分;
(二)工作人员未统一着装或者未佩戴上岗证的,每起扣5分,
(三)岗位公示牌摆放不规范的,每起扣10分。
(七)出现机动车异常业务而被通报的,包括制证后超过2个工作日未归档、制行驶证后退办、制登记证书后退办等,每起扣10分;
(八)未按时缴销规费票据的,每次扣10分,未按票据顺序使用的,每次扣5分,票据丢失的,每笔扣5分,票据作废的,每笔扣2分;
(九)录用因办理违规业务而被车管所工作站或其它4S 店辞退的工作人员,且继续从事办理车管业务的,每起扣10分;
(十)有其他违反业务工作规范或者车管所明文规定的,每起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起扣10分。
第八条信息登记评分标准
信息登记错误且未及时发现纠正的,每项扣5分。
第九条 资料和档案管理评分标准
(一)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临时号牌发放错误的,每起扣5分;
(二)领取机动车证件没做收发登记台帐的,每起扣10分;
(三)未按要求登记保存作废证件的,每起扣5分,未交回作废证件的,每起扣10分;
(四)未能在业务办结后的一个月内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的,每起扣5分;
(五)未按规定装订档案资料的,每笔扣5分;
(六)业务档案资料、空白证件和规费票据未锁入保险柜保存的,每起扣5分;
(七)档案袋编号与实际不符的,每起扣5分;
(八)存放机动车档案材料及车管用品的专用库房挪作它用的,扣5分
第十条 服务评价评分标准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规范,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起扣5分;
(二)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每起扣10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新车注册和临时号牌发放的业务:
(一)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考试合格随意上岗的;
(二)经查实有乱收费现象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临时号牌业务的;
(四)三个月注册率未达70%的;
(五)考评分值未达60分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登记资格,一并撤销登记服务站:
(一)销售或为走私、拼装、盗抢、违规及不符合国家公告管理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借登记服务站的业务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
(二)违规给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打磨、焊接、凿改等,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等查验不合格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三)对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
(四)挪用或丢失机动车临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规费票据和专用打印机的;
(五)刁难群众、耍特权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经车管所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私自向外界泄露机动车登记系统内及其它工作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公安网络“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八)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
( 十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或经公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 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
(十二) 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 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
(十四) 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期间,登记服务站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被整改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车管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延长暂停资格时间,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四条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的,车管所可根据登记服务站违规情况、违规行为后果及整改情况,延长或缩减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收回登记服务站标牌,要求其清除登记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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