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服务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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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T XXXX—XXXX 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标品牌指导站 (以下简称“指导站”)的服务保障、服务流程、服务提供以及服务 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标品牌指导站 trademark brand guidance station 以商标品牌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指导服务工作为核心,为市场主体品牌建设提供咨询解惑、 指导帮扶、行政支撑的服务平台和载体。 4 服务保障 4.1 机构设置 指导站建设主体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包括各产业园区、各产业集聚区、大型商圈和 相关行业协会等。指导站的选址建设、日常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应符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要求。建 设主体应为指导站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经费方面的基础保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 指导站应建立专业的服务队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能满足指导站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 b) 指导站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设于企业聚集区内,便于服务企业,开展商标品牌指 导工作; 注1:本文件主要针对园区建设主体制定,其他类型的建设主体参照执行。 注2:指导站建设主体可充分利用已有各类行政和社会资源,如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消 费维权联络点、版权服务工作站等既有载体,开展指导站建设,共同为企业提供服务。 注3: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商标品牌指导站和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融合建设模式。 1 DB31/ T XXXX—XXXX c) 建设主体应给予指导站必要的经费,保障日常工作开展,经费主要包括:  资料费;  宣传费;  培训费等。 4.2 服务人员 指导站应配备与服务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服务队伍,包括:固定服务团队、专业导师以及引进的第 三方专业合作机构相关人员等。其中: a) 指导站应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团队,原则上不少于2 人(包括1 名站长、1 名工 作人员),主要负责企业的培训、指导、咨询、日常管理等工作; b) 指导站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导师,原则上不少于1 人。专业导师由知识产权主管 部门指派的联络员、知识产权专家等担任,主要负责企业的专题培训、维权咨询、投诉举报等 工作; 注:指导站所属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指派1名辖区监管人员 (工作人员)作为指导站联络员。 c) 指导站宜引进专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人员应是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机 构、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为企业提供商标品牌方面的申请注册、 评估、许可、交易、质押融资、保险、确权维权等指导服务。 4.3 设施设备 4.3.1 指导站应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应有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查询系统。 4.3.2 指导站应设置宣传专栏(区),通过杂志报刊、资料汇编、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官微官博、 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商标品牌(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工作信息及交流动态等。 4.3.3 指导站的标识标志系统设置应规范准确、指示清晰,场所的安全标志、导向标志等设置应符合 GB 2894、GB/T 10001.1、GB/T 15566.1 的要求。 4.4 标识标牌 4.4.1 指导站应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铭牌,铭牌名称应采用 “商标品牌指导站”专用标识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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