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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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讲座主要内容 ?? 一、教师概述 ??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 五、教师的考核 ?? 六、教师的待遇 ?? 七、法律责任 ?? 一、 教师概述 ?? 1.1 教师的法律概念   ??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 1.2 教师的地位   ??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 ??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 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 l 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 依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三、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 3.1 教师的资格 ?? 教师资格 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 (一)教师资格分类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 ?? 1、幼儿园教师资格; ?? 2、小学教师资格; ??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 (二)教师资格条件 ??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  ??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l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 ??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 ??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三)教师资格认定 ??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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