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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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 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4〕5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 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 发考分规 〔2018〕115号)、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 20号),以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 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 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 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 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 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 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 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 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 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 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 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 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 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 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 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 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可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 配备标准为排量××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 置税)在××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 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可按照1人1车或 多人一车配备,配备标准为排量××升(含)以下,购车价 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万元以内。企业采取统一调度 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参加公务活动的,视 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年或行 驶里程达××万公里以上;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 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 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企业不得提 前更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 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拍卖等 方式处理。企业购置公务用车时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 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以内。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的,主要负责人公 务交通补贴控制在每月××元以内,其他负责人公务交通补 贴控制在每月××元以内。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 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在年度补贴标准内据实 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 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不得为自行驾驶公 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公务交 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 放交通补贴。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 子企业或其他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一条 企业为保障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招待等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保留一定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 障用车。企业应按照《××××××》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防 止公车私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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