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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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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
3 术语和定义 101
3.1 存量数据 101
4 汇交程序 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
5.1 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
5.2 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
5.3 属性数据 103
5.4 元数据 103
5.5 其他数据 103
6 数据组织 103
6.1 组织单元 103
6.2 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
7 命名规 104
8 数据质量检查 104
8.1 地方自检 104
8.2 国家检查 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 108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10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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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
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
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
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
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
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
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
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
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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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
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A )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
移动硬盘)。
部不动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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